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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又到考試的季節了,列出一些心得跟大家分享作個提醒
1. 考試攜帶的證件請確認好,例如我曾經考桃園的考試就忘記帶准考證,來回往返乾脆不用考了,如果還有要攜帶有照片的政見如身分證或健保卡,請事先準備好
2. 考試的地點與座位表請事先確認,避免跑錯地方,也不要用"往年的慣例"來判斷,還是確認簡章、單據上面的明確地點,例如有些單位差一個字差十萬八千里,曾經跟計程車說要到中央北路講成中山北路,差點來不及
3. 考試的文具用品是否會用到2B、橡皮擦,術科還有指定的工具例如粉彩、色鉛筆,數學、經濟學記得帶尺規,申論題可不可以帶透明軟墊,商業類科是否可以帶計算機或自備紙張
4. 考試請戴手錶,答題時間分配公式:(考試時間-10分鐘)/總題數,先估算好每題時間的分配,簡答題、問答題、申論題給的分數不同,花的時間也不同,簡答每題約五分,寫五行,每行20個字一分鐘完成;問答題約十分,寫十行,每行20個字一分鐘完成,申論就依紙張限制與配分,有些考試不提供額外試題紙,有些小論文提供一整本試題紙,建議是先打聽一下,我自己高中推甄考試寫小論文足足寫了20面共計十張紙,答題長短請斟酌時間與紙張張數。
5. 拿到題目請全部瀏覽一遍,除了瀏覽總題數作上述的時間分配之用,還有請大略看一下題目難易,在學校出考題可能會由淺入深,但是外面的考試有些很心機,把難的放前面,或者是需要長時間計算的放前面,所以先瀏覽一下,不要被一開始的難題嚇倒,或者是鑽入牛角尖猛算,到後面時間不夠才看到後面都是簡單的題目,例如小寶的預官考試,就是智力測驗差一分,因為總共120題,他沒戴手錶,也沒看總題數分配一下,前面猛算,寫到第20題就打鐘了,國文英文考再高也沒用....
6. 另外還有請確認答案卷上准考證號碼有無錯誤、題目總共幾張幾面,避免沒拿到題目,或者"忘記"翻面,例如我的某位實習同學去考試,很開心的寫完題目就開始檢查,繳交之後才發現....還有背面....
7. 埋頭苦幹也要抬頭看看,所謂的看看不是看別人,而是注意看看黑板上有沒有注意事項、題目的更正,或者題目、答案紙上有無特殊規定,有一年我考政大研究所,坐在正中央第一個,考試繳卷出來我就哭了,因為政大發的答案紙是拿小論文題目紙,屬於右邊開始中式寫法的紙,題目第一行寫著,請將紙張90度橫放,由左至右橫書....坐在第一個的我根本不知道大家通通都橫過來寫,於是繳卷完回頭一看每個人都是橫著寫,我臉都綠了....
8. 如有作文或申論宜用黑色0.5或0.38書寫,使用黑色是因為閱卷老師一個小時要看幾百考卷,藍色還是太亮了比較刺眼,甚至很多考試是掃描考卷...使用0.5或0.38而不用原字筆是因為原字筆容易露油,無法流暢、平均的書寫,或者沾到污損考卷字體,失去美觀性
9. 數字應依照下方的使用原則(公文和法規都依照這樣的原則),翻譯名詞如人名、理論或地名後面應加上 (原文),並且前後使用翻譯名稱相同,避免混淆
10.最後檢查題號有無畫錯、學號、准考證號碼有無錯誤,總共要繳交哪些紙卷(題目?答案卡?手寫卷?)
附註:數字使用原則和法規的敘述方式
數字使用原則
常見的數字表達方式可以區分為四種:
阿拉伯數字:0、1、2、3、4、5、6、7、8、9;
中文數字:○、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國字數字:壹、貳、叁、肆、伍、陸、柒、捌、玖、拾;
羅馬數字:I、II、III、……、X、L、C、D、M。
羅馬數字較為繁複不易辨識,原則上僅用在編製書籍報告之頁碼;而國字大寫數字因為筆畫繁複,僅在篇章標題時始使用。因此,一般公文報告中以使用中文數字和阿拉伯數字為原則。
依行政院93年9月17日院臺秘字第093089122號函訂頒「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數字用語具一般數字意義、統計意義者,或以阿拉伯數字表示較清楚者,使用阿拉伯數字;數字用語屬描述性用語、專有名詞、慣用語者,或以中文數字表示較妥適者,使用中文數字;數字用語屬法規條項款目、編章節款目之統計數據者,以及引敘或摘述法規條文內容時,使用阿拉伯數字;但屬法規制定、修正及廢止案之法制作業者,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法律統一用語表」等相關規定辦理。
中央標準法列出法規如何敘述: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
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
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第某編、第某章、第某節、第某款、第某目。
法律中有八大類體例:
1. 分篇分章:民法、刑法等。
2. 分篇但不分章:民事訴訟法第四至第八篇、刑事訴訟法第四至第九篇
3. 篇內分章、節、條、項、款、目者:民法親屬篇,允為條文編列方式最完整之現行法律
4. 篇內分章、節、條者:民法債篇
5. 篇內分章、節:民法繼承篇
6. 篇內分章但不分節者:考試法、強制執行法、建築法
7. 不分篇而分章分節者:技師法、營造業法、公司法、所得稅法.....
5. 不分章節者
例如法典上寫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應敘述為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如果還有其他要補充的可以留下回應...
1. 考試攜帶的證件請確認好,例如我曾經考桃園的考試就忘記帶准考證,來回往返乾脆不用考了,如果還有要攜帶有照片的政見如身分證或健保卡,請事先準備好
2. 考試的地點與座位表請事先確認,避免跑錯地方,也不要用"往年的慣例"來判斷,還是確認簡章、單據上面的明確地點,例如有些單位差一個字差十萬八千里,曾經跟計程車說要到中央北路講成中山北路,差點來不及
3. 考試的文具用品是否會用到2B、橡皮擦,術科還有指定的工具例如粉彩、色鉛筆,數學、經濟學記得帶尺規,申論題可不可以帶透明軟墊,商業類科是否可以帶計算機或自備紙張
4. 考試請戴手錶,答題時間分配公式:(考試時間-10分鐘)/總題數,先估算好每題時間的分配,簡答題、問答題、申論題給的分數不同,花的時間也不同,簡答每題約五分,寫五行,每行20個字一分鐘完成;問答題約十分,寫十行,每行20個字一分鐘完成,申論就依紙張限制與配分,有些考試不提供額外試題紙,有些小論文提供一整本試題紙,建議是先打聽一下,我自己高中推甄考試寫小論文足足寫了20面共計十張紙,答題長短請斟酌時間與紙張張數。
5. 拿到題目請全部瀏覽一遍,除了瀏覽總題數作上述的時間分配之用,還有請大略看一下題目難易,在學校出考題可能會由淺入深,但是外面的考試有些很心機,把難的放前面,或者是需要長時間計算的放前面,所以先瀏覽一下,不要被一開始的難題嚇倒,或者是鑽入牛角尖猛算,到後面時間不夠才看到後面都是簡單的題目,例如小寶的預官考試,就是智力測驗差一分,因為總共120題,他沒戴手錶,也沒看總題數分配一下,前面猛算,寫到第20題就打鐘了,國文英文考再高也沒用....
6. 另外還有請確認答案卷上准考證號碼有無錯誤、題目總共幾張幾面,避免沒拿到題目,或者"忘記"翻面,例如我的某位實習同學去考試,很開心的寫完題目就開始檢查,繳交之後才發現....還有背面....
7. 埋頭苦幹也要抬頭看看,所謂的看看不是看別人,而是注意看看黑板上有沒有注意事項、題目的更正,或者題目、答案紙上有無特殊規定,有一年我考政大研究所,坐在正中央第一個,考試繳卷出來我就哭了,因為政大發的答案紙是拿小論文題目紙,屬於右邊開始中式寫法的紙,題目第一行寫著,請將紙張90度橫放,由左至右橫書....坐在第一個的我根本不知道大家通通都橫過來寫,於是繳卷完回頭一看每個人都是橫著寫,我臉都綠了....
8. 如有作文或申論宜用黑色0.5或0.38書寫,使用黑色是因為閱卷老師一個小時要看幾百考卷,藍色還是太亮了比較刺眼,甚至很多考試是掃描考卷...使用0.5或0.38而不用原字筆是因為原字筆容易露油,無法流暢、平均的書寫,或者沾到污損考卷字體,失去美觀性
9. 數字應依照下方的使用原則(公文和法規都依照這樣的原則),翻譯名詞如人名、理論或地名後面應加上 (原文),並且前後使用翻譯名稱相同,避免混淆
10.最後檢查題號有無畫錯、學號、准考證號碼有無錯誤,總共要繳交哪些紙卷(題目?答案卡?手寫卷?)
附註:數字使用原則和法規的敘述方式
數字使用原則
常見的數字表達方式可以區分為四種:
阿拉伯數字:0、1、2、3、4、5、6、7、8、9;
中文數字:○、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國字數字:壹、貳、叁、肆、伍、陸、柒、捌、玖、拾;
羅馬數字:I、II、III、……、X、L、C、D、M。
羅馬數字較為繁複不易辨識,原則上僅用在編製書籍報告之頁碼;而國字大寫數字因為筆畫繁複,僅在篇章標題時始使用。因此,一般公文報告中以使用中文數字和阿拉伯數字為原則。
依行政院93年9月17日院臺秘字第093089122號函訂頒「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數字用語具一般數字意義、統計意義者,或以阿拉伯數字表示較清楚者,使用阿拉伯數字;數字用語屬描述性用語、專有名詞、慣用語者,或以中文數字表示較妥適者,使用中文數字;數字用語屬法規條項款目、編章節款目之統計數據者,以及引敘或摘述法規條文內容時,使用阿拉伯數字;但屬法規制定、修正及廢止案之法制作業者,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法律統一用語表」等相關規定辦理。
中央標準法列出法規如何敘述: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
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
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第某編、第某章、第某節、第某款、第某目。
法律中有八大類體例:
1. 分篇分章:民法、刑法等。
2. 分篇但不分章:民事訴訟法第四至第八篇、刑事訴訟法第四至第九篇
3. 篇內分章、節、條、項、款、目者:民法親屬篇,允為條文編列方式最完整之現行法律
4. 篇內分章、節、條者:民法債篇
5. 篇內分章、節:民法繼承篇
6. 篇內分章但不分節者:考試法、強制執行法、建築法
7. 不分篇而分章分節者:技師法、營造業法、公司法、所得稅法.....
5. 不分章節者
例如法典上寫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應敘述為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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