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總統的選舉單位為中央選舉委員會,候選人年齡資格40歲以上,任期四年,得連選連任一次,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連續居住6個月以上並設籍15年以上之選舉人
中央公職人員為立法委員,選舉單位為中央選舉委員會,任期四年,無限制次數
中華民國國籍者滿20歲有選舉權(可投票),滿23歲有被選舉權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選民必須居住該選舉區連續6個月,40歲可參選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選民必須居住該選舉區連續4個月,所有民意代表都是23歲,在中央是立委,在地方則是議員(直轄市、縣市)與代表(鄉鎮市)
受禁置產宣告者無選舉權
地方自治依照地方制度法之內容,地方政府分為行政與立法機關
第一層級:直轄市與省
直轄市行政機關:
直轄市長候選人資格(原本資格35歲)為96年11月七日後改為30歲以上,任期四年,連選連任一次,
直轄市副市長為官派任用,不是民選產生
直轄市立法機關:
直轄市議員候選人資格為23歲以上,任期四年,無限制次數
省有省諮議員及省主席、委員、議長、議員,由於省的虛級化後,省為行政院的外派單位,
因此上述職位都是行政院長提名,總統任命,非選舉產生
第二層級:省下分為縣、市
縣市行政機關:
縣市長候選人資格都是30歲以上,任期四年,得連選連任一次,縣市副市長為官派任用,不是民選產生
縣市立法機關:
縣市議員資格23歲以上,任期四年,無限制次數
第三層級:縣下又分為鄉、鎮及縣轄市
行政機關:
鄉鎮市長候選人資格都是26歲以上,任期四年,得連選連任一次
立法機關:
鄉鎮市民代表候選人資格23歲以上,任期四年,無限制次數
另外地方制度法中又把鄉鎮市底下再放入幾個單位,村長里長鄰長的產生方式如下:
1.鄉底下有村,村底下有鄰
村長候選人資格23歲以上,任期四年,無限制次數,鄰長為村長遴選報公所聘任之
2.鎮和縣轄市底下有里,里底下有鄰
里長候選人資格23歲以上,任期四年,無限制次數,鄰長為里長遴選報公所聘任之
但是村里鄰、省、直轄市底下的區、省轄市底下的區都不是地方自治團體,不具有公法人身分
鄰長:年滿20歲,設籍該里、該鄰,由里長推薦提報公所聘任,執行里長及公所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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