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自治是指學校立用班會、學生自治會、學生申訴委員會、社團活動、聯課活動及綜合活動和社會學習領域等課程,讓學生自己來管理自己本身的事情,培養民主的精神及未來參與公共事務的能力。

但是請注意學生自治的範圍不得超出學校行政、國家政策、經濟、法律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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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自治分三種層次:
1:班級性事務:訂定班級生活公約、召開班會、選班級幹部等。
2、年級性事務:參加班際體育比賽或決定校外教學地點等。
3、全校性事務:全校學生何時換季或學生園遊會等。
(這個部份每個地區學校不同,請依題目敘述來判斷)

實施步驟:
1. 要先成立自治組織(如班會)
2. 依法訂定自治規則(如生活公約)...但是我覺得比較重要的是確認議事規則用哪個版本
3. 推展自治事務

開會的部份依照內政部公佈的議事規則,有一定的程序:

開會的程序:
1. 先推舉主席和紀錄
2. 主席宣布開會
3. 報告事項
4. 討論事項
討論的程序是:
提案→討論→表決→
(依先提名先表決,多數決原則,兩人得票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但是如果是事情"可否"表決同票,主席可以加入可方,讓議案通過,如果主席不加入,則視為否決)
5. 臨時動議
6. 散會(主席宣布)

議事規則一種是用在立法機關的議事規則,另一種則是用在非政治性的自願性社團,早期英國貴族、國會採用的議事規則傳播到新大陸美國,當時的參議院議長湯瑪士.傑弗遜(Thomas Jefferson)搜集多種議事規則,寫出不如英國繁複的議事規則,多用於立法機關中,但是亦有人認為立法機關之議事規則不適用於一般民間團體,例如顧興(Luther S. Cushing)和羅伯特(Henry Martyn Robert),因此立法機關使用的議事規則有政黨競爭的成份,團體的議事規則重視秩序,避免混亂。

孫文所著的民權初步可說是中文的第一本,也是最有名的。採用取沙德(Mrs.Harriette Lucy Robinson Shattuck)的婦女議事法手冊(The Woman's Manual of Parliamentary Law),但是翻譯的字詞艱澀(例如秩序問題與權宜問題學生總是搞混)

所以目前立法院頒布的議事規則是希望用一套規則讓立院使用,(行政院使用的也差不多),同時也可以適用所有民間會議,因此有某些派別認為是不適當的。

其中一個版本國外議事規則是建議花錢是由錢少的開始表決,收費是從高的開始表決,人選是先提名先表決,事情是後提名先表決,盡量採用一定的規範,但是這些都是在"自願規範"的情況下,最好一個團體一開始就先確定要用哪種,投票結果有沒有門檻(絕對多數)。

有些單位的議事規則會寫人選是先提名先表決,事情是後提名先表決都是希望達到最高效率,認為越早提名的人選越先表決好,而越後面提出的事情動議越完善,所以事情越後面越先表決,無論如何,都是希望達成最好的效率和結果。

訂定議事規則的精神是為了找到讓參與該會議的人有個可共同依循的規範,用哪個版本的議事規則其實不是重點,不過現在課文多用內政部頒發的會議規則,但是各單位事實上應該要創立出適合自己單位的議事規則,所以整體來說就是只要各單位決定好就可

呼~講了好久終於有結論

再來澄清幾個名詞:

議案:
提案:開會前用書面經由他人附署所提出的議案。
動議:在開會前以口頭提出,並獲得他人附議的議案。

權宜與秩序問題:(都為主席的職責)
權宜問題:為議場的突發狀況,在會場討論時,可能因有人鼓譟或發生天災,造成會場秩序混亂,成員此時可提出「權宜問題」要求主席裁決是否繼續或者休會
秩序問題:當參加會議的成員發言超出議案範圍或跳到討論其他議案,造成會議程序(順序)錯誤時,此時可提出「秩序問題」要求主席解決,主席可以裁決將動議放置到應該有的議程中

多數決原則:
多數絕分為兩種,一種是相對多數,沒有特定的門檻限制,多者為勝,另一種是絕對多數,通常是半數以上通過才算(1/2),第三種國中並沒有仔細交代,第三種為加重多數,也就是另外定一個數字,例如2/3或3/4

目前立法院中投票的門檻:
不信任案(立法院對行政院長提):立委1/3連署,1/2投票通過,行政院長須於10日內辭職
覆議案(行政院認為立院的投票結果很難達成,經總統核可請立院再決定一次):立委1/2維持原案,行政院長即應接受
彈劾正副總統:立委1/2以上提議,2/3以上同意後交由憲法法庭議決
罷免正副總統:立委1/4以上提議,2/3以上立委同意後,交付選舉人總額1/2領票投票,有效票過1/2同意
領土變更案和憲法修正案:立委1/4以上提議,3/4以上立委出席,出席的立委中再3/4同意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選舉人總額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多數絕民主社會最常用的表決方式,亦即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最後結果多數人意見為依據,但應避免團體被少數人控制,造成內部紛擾。

不適用於多數決(投票)的事項:
客觀存在的事實(例如說埃及有沒有金字塔)。
自然界的法則(例如認定太陽是繞著地球轉)。
純屬個人,而與他人或公眾無關的事務(例如今天班長的便當要訂哪種)。
限制或剝奪少數人的權利(例如主張原住民不能參加全民健保)。
科學上已證明的事實(例如主張水的元素是氫和氧)。
以多數決來廢除多數決(例如班長以多數決來決定班務由他決定)。



相關議事規範規則,有專門的議事學可以研讀,可參考台灣議事效率促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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