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現代社會的變遷家庭產生許多問題,可分為下列幾種類別:

1. 家庭型態的問題:
人口出生率不斷下降,家庭子女數目愈來愈少。大家庭日益減少,小家庭與折衷家庭日益增多,產生老人安養、獨居、隔代教養等問題。

2. 家庭夫妻及子女問題:
雙薪家庭逐漸增加情形下,夫妻由「男主外、女主內」的觀念轉變為夫妻共同分擔家務(女性走出家庭,邁向職場工作漸增),親子關係日漸平等,子女亦擁有較高自主權。

3. 家庭老人及幼兒問題:
台灣從民國82年起正式進入高齡化社會(65歲以上老人佔全國總人口7%以上稱為高齡化社會,目前已超過10%,預估2018年,台灣65歲以上老年人口比率將達14.36%,超過11%即為高齡社會)

民國86年制定《老人福利法》等相關福利政策保障老人權益,相關機構必須申請證照才能保障老人安養。

4. 家庭夫妻離婚問題:
由於離婚率的提高,使得單親家庭與繼親家庭日增。

5. 家庭暴力問題: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的行為。

家庭暴力常發生的四種情況:
父母虐待子女、棄養子女
夫妻間的家庭暴力(所謂的婚姻暴力)
子女棄養父母,不盡孝道
兄弟姐妹間的暴力。

家庭暴力防治法》:
民國87年立法院三讀通過,於民國88年正式施行,以法律的規定來保護家庭成員,對於施暴者(男女性皆有)予以法律制裁(傷害罪、遺棄罪或喪失監護權),受虐者可以聲請保護令等方式,來減少傷害。

另外家庭暴力的保護對象:
配偶或前配偶
現有或曾有事實上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依據民法第1123條對於「家屬」定義,雖非親屬,但只要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故對於同性同居者,若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者,即為家屬關係,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當然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適用。

家暴發生時尋求保護及求助的管道:
政府官方: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防治委員會、各縣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警察單位、社會局
民間私人:婦女新知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勵馨基金會
內政部成立專線:撥打113婦幼保護專線男性關懷專線0800-013-999,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日早上9時至晚上9時


親權(規範於民法中)
親權是指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和義務,又稱為監護權,其具體內容規定於民法。

法定代理人:父母依法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對子女有懲戒權。

親權停止的聲請為民事訴訟:父母若虐待子女,地方法院可運用公權力來限制父母親權的行使。

與親權相關還有幾個法條一併整理: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92年5月公布):
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在中央政府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地方政府為縣市政府下的社會局
兒童則是指未滿12歲之人,少年是指12到18歲的未成年人

對於進修、工作相關規定:勞動基準法44~47條: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未滿十六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
齡證明文件。
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64條有技術生相關規定,必須提供教育進修機會

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
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違反規定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場所負責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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