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家庭的敘述:
家庭是社會組成的最基本單位,亦是生產和消費的經濟單位,以及個人接觸最早影響最深的場所(這三者敘述最常與學校、社會、社區混考)
家庭是學習性別平等最初始的場所,亦是人類心靈的避風港及疲憊的加油站。(不是學校也不是社會)

家庭的功能:
1. 生育功能:在台灣是無法替代的功能,而目前台灣少子化嚴重,衝擊到生育的功能。(另外可談美國代理孕母的相關新聞和倫理、法序問題)
2. 教育功能:家庭教育簡稱家教,家庭的教育功能常為安親班或補習班所取代。
3. 保護與照顧功能(又稱為心理功能):家是心靈的避風港,但是幼兒及年老的父母,已逐漸被安養機構、外勞幫傭所取代。
4、經濟功能:家中有工作能力的人賺錢提供家庭開支,但是經濟功能若不彰可能由奬學金和過年紅包可以暫時取代。

家庭的親屬關係:依我國《民法》的規定
家庭的組成是由血緣、婚姻、收養關係所構成。
1. 血親:是由血緣關係所形成的親屬,又稱為自然血親。
血親分為兩類:
直系血親:如自己的祖父母、父母、子女及孫子女。
旁系血親:如自己的兄弟姐妹、堂(表)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

2. 姻親:由婚姻關係產生的親屬,婚姻是最常見的家庭組成方式。
姻親的分類:
配偶:民法規定男滿18歲,女滿16歲可結婚成為夫妻。(草案已經通過修正為男女皆18歲,婚約...也就是訂婚為男女皆17歲)
血親的配偶:如弟媳、兄嫂、妹婿、姊夫、伯母、姑丈。
配偶的血親:如公婆、岳父母、大姨子、小舅子。
配偶血親的配偶:連襟(一對姊妹的丈夫互稱)、妯娌(一對兄弟的妻子互稱),但是不包括血親配偶之血親,也就是親家無姻親關係

3. 收養:依照法律程序收養子女無真正血緣關係,亦稱法定血親或擬制血親
收養子女,收養者(養父母)必須向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經法院裁定,戶籍登記後,始具法律效力。

如果在重組家庭中,結婚的父母沒有收養對方的子女,那麼兩方子女就沒有血源關係。例如白米炸彈楊儒門娶繼母的女兒,屬於血親配偶之血拼,不屬於姻親,不過如果繼母有辦理收養,則他與妻子就屬於擬制血親也就是收養,這樣就變成他和妻子是二等親,不得結婚。

另外還有一種叫做認養,正式法令名稱叫做"認領",認領是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親生子女者,相關法律在民法和戶籍法都有

1、親等的計算計算分三種:
血親親等,直系血親之親等,從己身上下算,一個世代為一個親等。例如我與父母為一親等,從父母再往上算,我與祖父母為二親等。

血親親等,旁系血親之親等,從己身算到同源的直系血親,再由同源的直系血親算到要計算親等的血親。例如我和叔叔的親等計算:我與父母為一等親,再往上到同源的祖父母為二等親,從祖父母往下算叔叔為三親,叔叔的女兒堂妹為四親等。

姻親親等,將自己與配偶視為同一,將配偶的親等視為自己的親等來計算,例如我與弟媳婦為姻親二親等。

比較:
親屬:由血源和婚姻所發生,分為配偶、血親和姻親
親系:親屬關係如何聯繫之區別,直系血親和姻親、旁系血親和姻親
親等:測定親屬間之親疏遠近,如自己和妻弟為二親等旁系姻親

六等親不得結婚的規定:
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離婚: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
之登記。

2012/02/24

行政院院會通過民法第973條及第980條修正草案
─男女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調整為一致
本日行政院第3235次院會通過本部研提之「民法第973條、第980條修正草案」,是本部為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15條、第16條之規定,審慎研究後始提出的草案。
本次修正之民法第973條及第980條是有關訂婚及結婚年齡之規定,因為現行條文規定男女訂婚最低限度的年齡分別為17歲及15歲,而男女結婚最低限度的年齡則分別為18歲及16歲。這種對男女最低結婚年齡不同的規定,是形式上的不平等,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15條、第16條的規定不符。為了消除形式上之歧視,有作一致性規定的必要,以符合時代潮流,所以將男女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調整為一致,分別修正為17歲及1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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